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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来源:发布时间:2021-02-05 16:12:24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2021〕1号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和《山东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烟花爆竹连锁经营推广工作的通知》(鲁安办发〔2019〕72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牡丹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单位,应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二、以“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为原则,按镇街常住人口每万人1个零售店的比例设置,偏远镇街适当增加;全区只设立连锁经营零售店,不再设立零售销售点。有许可资质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与零售店签订连锁经营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实行“六统一”管理(统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统一安全教育培训、统一经营场所安全条件、统一流向管理和买卖合同、统一应急处置预案和演练、统一运输配送服务);并统一设置视频监控、牌匾标识、警示标志等硬件。

  三、零售店只准向连锁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严禁在经营场所周边30米内试放烟花爆竹,80米内燃放组合烟花等升空类产品。

  四、烟花爆竹连锁经营店应当在经营(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正本。批发企业应当在储存仓库留存批发许可证副本。批发企业和连锁店应在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以及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经营店严禁人员留宿;严禁吸烟及明火作业。

  五、烟花爆竹实行专人、专店销售。严格按许可证载明的烟花爆竹经营范围和核定量进货,严禁超范围、超核定量存放。专店建筑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大于100平方米时应设两个安全出口,配备至少四具5公斤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且分两个设置点。

  六、烟花爆竹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七、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区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八、连锁零售店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由区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许可证并函告行政审批服务局吊销零售许可证。

  九、变更零售店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或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由区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十、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十二、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十三、在市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昆明路以东、上海路以西、北外环以南、南外环以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准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十四、各镇街要及时把本区域烟花爆竹经营店分布状况、经营地点、负责人姓名及联系人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布,积极引导居民分时有序采购,并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十五、广大人民群众应积极向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的线索,凡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法予以奖励。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市公安局牡丹分局0530-3332922

  牡丹区应急管理局0530-3877755;0530-3877757;

  0530-3877756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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