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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煤挪用公款案”重审仍疑云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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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煤挪用公款案”重审仍疑云重重

被告人王玉玲被逮捕前的生活照片

  被告人王玉玲被逮捕前的生活照片

法官与被告方都在等待公诉人的出现

  法官与被告方都在等待公诉人的出现

  2014年8月27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郑州煤炭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郑煤集团”)劳保部职工王玉玲涉嫌挪用公款一案。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曾于今年3月25日一审认定被告人王玉玲挪用公款20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我没有挪用公款,更谈不上我构成犯罪问题。因此,我请求二审撤销原审判决,并宣告判定我无罪。”站在被告席上的王玉玲,还在坚持为自己作着无罪辩护。这已是她在二审程序中第4次站在法庭上了。从进入看守所到现在,她已被羁押了近两年时间。如今,她依旧在焦急地等待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自己的公正判决,期待着走出监所、与家人团聚。

  两次上诉,请求法院还己公道

  王玉玲是郑煤集团劳保部的一名职工。在2008年至2010年,王玉玲一直负责郑煤集团的大额医疗保险、慢性病、工伤等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的发放工作。

  郑煤集团向职工发放医疗保险费用的操作有些“特别”。由于该单位大额医疗保险一般需半年才报销一次,而且职工们前来报销的时间并不固定,因此为了使职工能够方便、及时地领到医疗保险费用,郑煤集团采取先由单位向王玉玲发放借款,王在接受职工报销、并支付给职工钱款后,再到单位对账、报账的方式。

  总结下来,王玉玲向职工发放医疗保险费用的过程共包括3个环节:向单位借款、给职工支付、向单位报销。

  在第1个环节,郑煤集团向王玉玲发放借款,其在郑煤集团领取现金支票并向集团出具借款收据后,再到银行领取现金。之后,这笔现金就交由王玉玲个人保管,存到王玉玲名下的个人账户上;在第2个环节,职工在向王玉玲报销时,王玉玲收集单据并将钱款支付给职工;第3个环节,等职工们在王玉玲处报销领款后,王玉玲再持报销单据与郑煤集团对账、报销、冲抵借款。正是在向职工们报销医疗保险费用的过程中,这3个特殊的环节让王玉玲惹上了今生无法忘却的“麻烦”。

  2012年9月7日,王玉玲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河南省新密市检察院刑拘后逮捕。检察院起诉指控:王玉玲利用负责发放郑煤集团职工应得医疗保险费的职务便利,先后3次挪用公款共计98万元人民币,用于营利活动。这突如其来的打击对于王玉玲一家人犹如晴天霹雳。从此,王玉玲和她的爱人与孩子走上了漫长的“伸冤”之路。

  2012年12月15日,新密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玉玲涉嫌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了第一次一审判决。法院认定,王玉玲挪用50万元人民币用于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由此判处被告人王玉玲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王玉玲对此判决不服,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重审后,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对王玉玲作出第二次一审判决。新密市人民法院这次认定,王玉玲挪用公款20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王玉玲的亲属想不明白,原审一审认定的同样性质的50万元,为何这次其中30万元被减去不算作公款,而余下的20万元还要算为公款呢?无奈之下,王玉玲再次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14年8月27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从王玉玲被捕至本次开庭,期间已经过去了近两个年头。

  庭审焦点:是公款还是借款?

  8月27日开庭当天上午,郑州下起了大雨,恶劣天气给这座城市的交通带来了不小的压力。

  尽管如此,远在几十公里外看守所的被告人王玉玲还是按时赶到了法院。被告方律师及其亲属也根据法官通知的开庭时间,早早地来到法院,等待开庭。然而,在到达规定的开庭时间(上午10时)之时,法院却没能够按时开庭,原因是公诉人还没有到达法庭。之后,法官通知被告人与被告方律师及其亲属,开庭时间延后。这一延,就是两个多小时。直至中午12时15分,公诉人才出现在法庭上。随即,被告人王玉玲戴着手铐、脚镣进入了法庭。

  在这次庭审的过程中,控辩双方都将新密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王玉玲挪用的20万元款项的性质作为了辩论重点。

  被告人王玉玲的辩护律师指出:“本案中,郑煤集团的发放程序是:先借款给王玉玲,让其接受职工报销后,再向单位报销对账。这在本质上是让王玉玲先借款垫资,再向单位报销的过程,只不过王玉玲的大部分借款来源于单位,并且王玉玲向单位出具了借款凭证。由此,本案涉案款项的法律性质应当认定为个人向单位的借款或从单位领取的预支款。该款项在借出或领取之后不再归单位占有、使用,而应当认定为个人可自由支配的资金。因此,该笔款项不属于挪用公款的对象。”

  针对被告方律师的观点,检方公诉人予以了反驳:“对于王玉玲的借款,刚才被告人进行辩护时也不否认,是因为工作关系,是因为她负责医保发放,所以才可以借出来。不是说任何自然人,都能从财务那儿借款。这与民事的借款是有巨大区别的。被告方认为只要我把钱借出来,我怎么花是我的事,这是非常有偏见的,也是和实际情况相悖的。”

  新密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中指出:2009年12月22日,王玉玲将其在建设银行账号尾号为9960的个人账户上保管的公款20万元人民币转入其建设银行账号尾号为5355的个人账户,并于同日将包括该20万元在内的50万元从账号尾号为5355的个人账户转入民生证券有限公司资金账户,用于申购股票进行营利活动。法院以此认定其构成挪用公款罪。

  对于这一认定,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的法律专家们作出了论证。专家们认为:一审判决书将账号尾号为9960的个人账户认定为存放公款的公款账户,将账户上的款项认定为公款,该认定与民法对钱款权属界定规定不符。王玉玲存放单位借款的账户,在形式和账户名称方面是个人账户而不是单位账户;在实质和实际开立人方面,系其个人开立,而非单位开立,也不是单位以个人名义开立,其性质显然属个人账户而非单位账户。存在个人账户上的钱款,就实然状态而言,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而非单位所有。

  除此之外,参与论证的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的专家们还认为:“一审判决书将尾号为9960的个人账户认定为公款账户,将尾号为5355的个人账户认定为个人账户。同样是个人账户没有任何差别,一个认定为公款账户,一个认定为个人账户,自相矛盾。并且一审判决书没有将涉案款项由单位账户流向个人账户的过程认定为犯罪,却将钱款在个人账户与个人账户之间流转的过程认定为挪用公款,认定存在逻辑问题。

  “在一审判决书指控的挪用行为发生之时,涉案款项已合法地存于个人账户上,属个人合法占有支配的钱款,由一个个人账户转至另一个个人账户,不属于挪用公款,而属挪用私款。”

  根据法律专家们的观点不难看出,对于新密市人民法院认定王玉玲挪用的20万元款项为公款这一事实,专家们持有怀疑态度。

  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对于王玉玲挪用的这20万元的性质显然持有完全不同的观点。而在法庭之外,新密市人民法院一审的判决结果与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法律专家们的论证也大相径庭。那么这20万元的性质到底是公款,还是借款?这恐怕还有待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进一步认定。

  有无垫付事实,检方证据不足?

  由于被告人王玉玲向单位职工发放医疗保险费用的钱款来源于单位的借款,并且职工们报销的人数和报销的时间都不是固定的,那么就出现了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如果有一天,前来报销的职工人员数量特别多,或者某些职工报销款项数额巨大,在向职工报销时,如果从单位的借款用尽了,王玉玲要如何处理呢?

  法官针对这一问题,向王玉玲进行发问。

  “你借的钱发完后,需不需要及时去冲账?”

  “有时候,(借款发完了)工人们还没有领到钱,他们就坐在办公室不走。我就得想办法,不让工人们闹事。(我就)拿自己的钱垫付先发下去,发完以后拿着发票与账目去单位报销。”

  “那么上述你说的这些钱,就是你垫付的这些,能有多大数目?”

  “有时候一天发十来万元,一二十万元。

  “你垫付这一二十万元,是经常的事,还是说只有一两次?”

  “经常的事,经常要垫付。”

  “有谁知道你经常垫付一二十万元这个事?”

  “我的科长知道。”

  “你的科长是谁?”

  “周贵升。”

  “周贵升知道你经常垫付一二十万元这事?”

  “他知道我经常垫资,但他不知道我垫了多少钱。”

  王玉玲的回答,似乎又引出了本案的一个关键性问题:王玉玲在为职工们报销医疗费用时,有先以个人资金垫付,而后以单位借款归还垫资的情况发生。

  也就是说,新密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中,将王玉玲从尾号为9960个人账户转出用于申购股票的20万元认定为公款,即便这一认定正确,也不能排除一种可能:王玉玲从单位借出款项后,将款项存于该个人账户,但在日常为职工们进行报销时,临时性动用个人其他资金先行予以垫付,在垫付之后,再从9960个人账户中转出款项来归还垫付的个人资金。

  针对这一情况,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的法律专家们认为:“如果存在王玉玲以个人资金垫付的可能性,则公款与个人钱款混同、混用,进而无法区分开来。这样,从尾号为9960的个人账户中转出的20万元就不能认定为公款,而应认定为单位归还王玉玲的钱款,王玉玲使用此笔款项申购股票,是使用个人应得的资金,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从专家们的观点可以看出,若王玉玲确有个人垫付资金的事实,那么法院想要认定其从尾号为9960的账户中转出的20万元为公款,就应当排除该笔款项为郑煤集团归还王玉玲垫付个人资金的可能。

  一位长期从事司法行业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检察院如果认定王玉玲的行为为挪用公款,那么就非常有必要调取在王玉玲在职期间,郑煤集团关于发放医疗保险费用的相关账目。只有在检方认真核实、调查王玉玲在任期间与郑煤集团的每一笔账目往来,才可以确定这20万元到底是公款,还是单位归还王玉玲的垫付资金。”

  对于如此关键的证据,本着控方(公诉机关)负有举证责任、被告人没有义务自证其罪的原则,新密市检察院理应调取相关账目并核实后,在法庭上进行公开。新密市人民法院也曾两次向新密市检察院送达“关于王玉玲案件补查建议书”,要求检察院侦查王玉玲在职期间所负责发放医疗费用的发放情况,以证实其是否在发放相关费用之前有个人垫资行为。

  然而,新密市检察院方面从始至终未针对该问题进行举证。那么,如果针对王玉玲垫资一事证据不足,对于已经被羁押近两年之久的王玉玲,法院又是否可以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定被告人无罪呢?

  从被羁押至今,王玉玲一家人的生活可谓困顿不堪。王玉玲的丈夫因为担心、害怕,突发脑出血,在重症监护室抢救七天七夜才醒过来;王玉玲刚刚大学毕业的儿子不得不为自己的母亲而奔波劳碌,沉重的压力让这个年轻人的脸上很少看到笑容;而王玉玲自己,只有在看守所中一次又一次地等待着自己审判结果。尽管如此,这一家人也从未有过放弃的念头,他们一直希望法律能还自己一个公道。

  8月27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审理后,法官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日宣判。

  到底这20万是否为公款?王玉玲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还需等待郑州市中院的最终审判结果。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发展。

( 责编:miaom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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