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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怀疑 醉驾超标电动车也会被严惩

禹州一男子醉酒机动车被以危险驾驶罪立案处理

来源:市场报网络版焦点新闻

  (市场报网络版焦点新闻 吴海宽 彭贺飞)有不少人错误地认为,虽然电动车不同于自行车,但也不同于摩托车,应该不属于机动车,不涉及酒驾醉驾问题。其实不然,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车的人也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2019年5月23日凌晨2时许,禹州市公安交警大队接到报,在禹州市建设路2号街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电动车与一行人相撞,行人受轻伤。警情即是命令,民警立即组织警力火速赶往事故现场。

  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事故双方还在争吵当中,民警立即快步上前进行劝阻并向事故双方询问具体情况,经过询问,民警了解电动车驾驶员为肖某,当晚肖某和朋友聚会时自己喝了半斤多的酒,聚会结束后肖某驾驶电动车沿建设路南侧便道由东向西逆行回家休息,当肖某驾驶电动车行驶至建设路8号街时将在路边与朋友说话的刘某碰伤,发生事故后肖某不仅没有停车向刘某赔礼道歉,反而驾驶电动车迅速离开现场,当肖某行驶至建设路2号街时被刘某的朋友追上,肖某见躲不过去就与刘某一行人争吵起来。

  了解完情况后,民警对肖某进行了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肖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5mg/100ml,随后民警对肖某驾驶的电动车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该电车属于两轮轻便摩托车范畴。最后,民警将肖某带至禹州市中心医院进行抽血检测。

  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且逆向行驶,肖某被以危险驾驶罪立案处理,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当中,等待肖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 责编: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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