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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网恢恢 两根亮条牵出逃逸车辆......

来源:发布时间:2020-07-30 07:56:16

  (谢建辉)近日,武陟县公安局利用“合成作战”机制深挖细查,快速侦破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犯罪嫌疑人职某某在铁证面前迫于压力投案自首。

  2020年7月24日凌晨5时许,天蒙蒙亮,武陟县乔庙镇刘庄通往获嘉县的一条东西走向的乡道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67岁的孤寡老人何某某早起推架子车拉泔水,被身后同方向行驶的一辆机动车撞伤,后在送医院抢救路上死亡。

  接到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出警指令后,交警大队事故科值班民警火速赶赴现场,县应急指挥中心副主任、公安局党委委员穆新虎,交警大队长刘小红、副大队长刘金平等随后赶到,现场指挥,同时启动“合成作战”机制,局指挥中心、刑警、辖区派出所以及交警一中队的民警及时赶到,全力参与侦破工作。

  经过勘察,民警在现场发现一滩血迹,提取两小块肇事车遗留的中网亮条。根据现场情况,穆新虎要求当即成立“7.24”专案组,兵分四路展开侦破。一路继续勘察现场寻踪觅迹,一路负责现场走访寻找目击证人,一路调取沿路监控,一路负责查找车型,一张无形的大网随即撒开。

  没多久,各组情况迅速反馈。现场走访组根据目击群众反映,肇事车是一辆浅色小汽车,案发后向东逃跑。负责查找车型的民警通过对现场遗留中网亮条上的英文字母进行鉴定,确认肇事车辆为一辆白色“福特”牌福瑞斯小轿车。专案组乘胜追击,对案发时间段经过的同类车型逐一排查,并从前后两个方向展调取监控展开视频追踪,最终锁定豫GB63XXF为嫌疑车辆。嫌疑车辆户籍为获嘉县冯庄镇某村,当日从詹店的马营出发,途经上述事故地点,肇事后在本村村口消失。

  民警顺线追踪进村排查,在嫌疑人职某某的家中找到嫌疑车辆,肇事的白色“福特”牌福瑞斯小轿车锁在车库里,牌照蜷曲,车前部中网位置有明显的碰撞痕迹,缺少两根亮条,与事故现场遗留的亮条相吻合。但是职某某已畏罪逃跑,手机开着就是不接任何电话。民警通过多种渠道找人做其思想工作,内心一直纠结、犹豫不决的职某某眼看无路可逃,最终在交警大队二中队辅警王学庄的劝说和引导下,于7月26日上午来到交警大队事故科投案自首。

  原来,职某某最近心里烦闷,7月24日零时左右驾驶自家的“福特”牌小轿车前往武陟詹店镇马营的某KTV消遣,凌晨4时许驾车返回。一路上人困马乏,不小心与前面行走的受害人何某某发生追尾相撞。为逃避法律责任,抱着侥幸心理的职某某趁着黎明前的黑暗驾车逃逸,到自己的村口时故意绕过监控探头,神不知鬼不觉地溜回家中,将车简单清洗后藏到车库,折弯车牌,妄图“毁灭”罪证。酷暑盛夏,炎热难挡,职某某躲进玉米地里观察动静,眼瞅着警车在村里出入,不断有人给他打电话,知道事已败露,内心十分害怕,想投案自首,又怕法律追究,良心一直备受煎熬。有一次拨通了报警电话欲言又止,亲友们发短信对其好言相劝,并找到交警二中队的王学庄出面劝说,精诚所至,金石为开,自知穷途末路的他最终鼓足勇气在王学庄的带领下投案。

  7月26日,武陟县公安机关以涉嫌肇事罪将职某某刑事拘留。

  交警提示:交通肇事是过失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及时报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绝对不能肇事逃逸。如果肇事逃逸,不光要负全部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链接:肇事逃逸应负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武陟县公安交警大队 文立新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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